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245号
原告: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吕良镇工业集中区工大路1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54675456A。
法定代表人:黄昱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登友,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玲,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JIMT52(1-1)
法定代表人:吕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