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常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琪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0831执恢338号
金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申请执行江苏**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28408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284080元,其中,本金128408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15241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将该款转付给你。
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