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凌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贵州凌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8178号
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6号1号楼3层23号。
法定代表人:谭廷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毅,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凌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芦官村茶翻寨组)。
法定代表人:汤猛。
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凌齐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元,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原告贵州德诚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贵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