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2049号 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90975177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95450505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大夫弟村大夫弟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衢州广联仓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4046036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广联仓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6元,减半收取464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