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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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2049号
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90975177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95450505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大夫弟村大夫弟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衢州广联仓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4046036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徽州街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禄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广联仓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6元,减半收取464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衢州市天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