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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188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海南琼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664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南晟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