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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9001民初27557号
原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638806OH,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625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傅爱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海南岳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6649G,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林贻文,总经理。
原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指山市屠宰场(家禽)项目500KVA箱变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五指山市做500KVA箱变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100000元。现工程已经完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33万元,货到现场后,支付38.5万元,安装完毕,调试合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支付33万元,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1年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方的要求增加两回路低压电缆从500KVA箱变低压开关处至冷库APLK设备箱,需增加电缆YJV22-0.6/1.0kv-4*185+1*95。该电缆总长188米,含税价750元/米。该合同外补充部分的签证费用为14.1万元。本案中,合同总价为110万元,加上签证费14.1万元,总计为124.1万元,被告公司总计已经支付了55万元,剩余69.1万元未付,现已构成严重违约。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至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之日,该笔所欠工程款依旧尚未支付。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69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五指山市屠宰场(家禽)项目500KVA箱变工程合同》约定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500KVA箱变工程,通过报装、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后,向被告交付通电后能够正常使用的电力设备,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五指山市屠宰厂(家禽)项目500KVA箱变工程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甲方(***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街67号,故本案应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帅英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梁艺兰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梁丽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吴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茜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3.00em; ">李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