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2816号 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08号1幢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7.50元,由原告上海盛唐阀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