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522民初4142号之一
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镇幸福路社区建设路(柏香林小区)4号楼-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90MLT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中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镇木广社区建设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59JD6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2023年10月10日,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中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合江聚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