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64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诉被告绍兴上虞建祥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绍兴曹娥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晴空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王锦晶
书记员 阮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