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4381号
原告: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朱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868672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开区管委会。
负责人:***。
原告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安徽省通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350元,予以退还513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