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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679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