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679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