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9民初2162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
唐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计982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