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诉前调确715号
申请人:***,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菜屯镇大黄村413号。
申请人:***,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200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小泊头镇北李家宅村131号。
申请人: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22号。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招银大厦一层北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3年6月9日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按责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70000元,该费用于2023年7月10日前自行过付;
二、被申请人***、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按责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925.88元,已过付完毕;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向被申请人***、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主张其他赔偿项目的权利,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
申请人***、***、***、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6月9日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