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益彩环境工程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溧商初字第455号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益彩环境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环保产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益彩环境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益彩环境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