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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6110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XX。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XX。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0.80元,减半收取计25340.4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