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91民初6110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XX。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XX。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0.80元,减半收取计25340.4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