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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与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4民初5859号 原告: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经营者:钟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钟某某某场)与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某场的经营者钟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某某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初,原告钟某某某场在其修建的位于蔡甸区**镇**村的多功能农业生产孵化大棚内种植了洪山菜薹,大棚旁及大棚上方为被告某某公司修建的电塔及输电线(电塔标注为法梧线033号塔,涉及线路为220千伏玉梧线33#)。2024年2月6日,上述电塔电线上的融冰融雪掉落,砸穿原告的大棚,导致大棚棚膜受损失去保温功能,进一步导致原告在大棚内种植的洪山菜薹因低温冻死减产。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至今仍未赔偿原告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2024年1月-2月期间,湖北省持续出现少见的低温雨雪天气,导致输电线出现少见的大量结冰情况,输电线冰块的脱落属于不可抗力;2、原告违规将蔬菜大棚建设在案涉输电线正下方,是导致其蔬菜大棚薄膜被砸破的主要原因;3、原告仅提供了建设蔬菜大棚的相关材料,未提交主张的其他损失的相应材料;4、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原告方是否采取了适当了救济措施,亦是认定本案损失的重要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2月6日,原告钟某某某场的椭圆管插地式连栋薄膜钢架大棚被某某公司修建的电塔及输电线(电塔标注为法梧线033号塔,涉及线路为220千伏玉梧线33#)上的融冰掉落砸穿,导致大棚破损,同时失去保温功能致棚内种菜薹受损。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4年2月3日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提至三级,并要求加强电力线路巡查,即使融冰、融雪,确保电网安全。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建设好电线塔之后每年有巡视线路,但不清楚是否告知原告高压线下不能建设大棚,原告陈述从未有人告知其不能在高压线下搭建大棚。案涉电线系2020年10月架设,原告的大棚修建时间为2021年6月。 还查明,原告的大棚委托案外人搭建,一般蔬菜大棚的使用年限在5-8年。对于原告的损失经本院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原告不同意鉴定。其认为边膜、大膜、压膜线、压膜卡、卡簧、卷膜杆需要更换1/3,运输及人工费也是大棚膜坏后导致的损失。另原告认为其一茬菜薹500斤左右,是定制的洪山菜薹,是送礼的,一斤出售价38元,故菜薹损失为1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大棚被融冰砸坏,致其大棚及蔬菜受损,责任如何确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主,本案需分析原、被告的错过。首先,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原告的大棚有部分在电线的正下方,明显违法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案涉高压线建设在前,原告的大棚建设在后,原告这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损害产生后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陈述其每年都有巡查线路,对原告明显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从未提出过异议或要求原告整改。另被告作为案涉电力设施的管理者,有义务加强对案涉线路的巡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应急管理部门有了明确的提示情况下,仍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融冰致损事件的发生,被告也存在过错;其次,高压线凝结的冰块并非一般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2024年初,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持续时间长,强度大导致高压线上凝结冰块,因冰块融化或自身重力下坠,系自然原因导致的偶然事件,也是因天气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综上,对原告的损失,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因大棚薄膜被砸坏导致的具体损失,原告不申请鉴定,仅提交了与案外人的合同,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另蔬菜的损失,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结合大棚薄膜受损,也必然导致失温,进而蔬菜受损的情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支付15000元; 二、驳回原告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蔡甸区钟某家庭农场自行负担238.5元,由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