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2558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02民初12557号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案可以与(2024)鄂0102民初12557号一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02民初125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