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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中大十里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4387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武汉中大十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大十里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4日,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