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7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武仲裁字第0000006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鄂01执9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24)武仲裁字第00000069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支付2023年6月、7月欠缴的电费694253.08元;2、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共14034.22元,并自2023年10月26日起以欠缴电费694253.08元为基数,按日万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结清欠付电费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仲裁费26046元、执行费93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4年5月10日,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41811.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907.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6395.3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