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光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光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9003民初2902号
原告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光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光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儋州市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文虎
书记员  陈肇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