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81民初2882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沙某,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户籍地址:阳江市XXX,经常居住地:广州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771283999。
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G323收费站旁(板栗园)上庙背村安置地B82首层商铺。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C9H3X08X。
住所地:廉江市横山镇金山工业园内一品工业园区东面厂房。
负责人:***。
原告张某诉被告沙某、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案。原告张某于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9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