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14民初610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高学春,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强,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职工宿舍,系公司员工。
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范家溢,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春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1549.95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和圣标准化生产设施基地(田间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9年4月23日工程竣工。2019年9月16日,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原被告三方共同签署《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结算金额为14030999.08元。201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及监理方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工程价款的95%,余下5%工程费保修期满后支付。被告欠原告的前期应付工程款5724049元,已经(2021)鲁061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欠5%的质保工程款701549.95元自2021年10月15日应付而至今未付。
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和圣标准化生产设施基地(田间工程)施工合同书》,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4.4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应付价款的万分之二/天;15.3.1约定质保金为5%工程款;15.3.2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16.1.2(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为执行本合同约定。同年8月10日双方就前款合同书签订《补充协议书》,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承包范围、竣工时间、价款进行变更。原告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4月23日工程竣工。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委托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定,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4030999.08元。201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为合格。
因被告欠付工程款,2021年5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在扣除5%质保金、7605400元已支付工程款后,支付工程欠款572404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鲁0614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72404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和圣标准化生产设施基地(田间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5%的质保金及保修期,现工程已于2019年10月14日验收合格,保修期24个月已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扣留的5%质保金并按合同约定付给原告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1549.95元,并承担以70154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6元,减半收取计5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蓬莱和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莉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马爱萍
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执行、办理上诉,可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cn)、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cn)线上办理。办理上诉,提交上诉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本条即为预交上诉费用通知,未在指定期间缴纳上诉费用的,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