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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1民初153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