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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525民初116号 原告:河北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隆尧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1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乳胶漆、真石漆等涂料。从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1282574.6元的涂料。截至今日,被告尚有162000元未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乙公司辩称,具体施工是某己公司负责的,由其答辩。 某丙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诉状陈述数据不准确。二、因原告供货数量大大超出被告使用的数量,应扣除多供的涂料后再结算。原告提供表格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3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盖有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桥西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专用章。合同约定某乙公司购买某甲公司工程材料,双方共同认定材料单价,结算款以最终进场数量为准。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某甲公司陆续向某己公司提供真石漆等材料,共计1280574.6元材料款。2020年7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材料款70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自2020年7月31日后陆续向其支付材料款418574.6元,至今尚欠某甲公司162000元材料款未付。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己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甲公司向某己公司提供真石漆等材料共计1280574.6元,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700000元,某甲公司自认已付418574.6元,尚欠162000元未付,由供货清单、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某己公司辩称录音不能证明欠款的金额和事实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某己公司对供货清单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某己公司共计欠原告材料款162000元,某己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某乙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北某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0元。由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