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324民初402号
原告: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城路北滨河路以东(瑞特国际商业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K88LX5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2月23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蟠龙村委会老东湾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9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姚南高速公路第六施工总承包部。
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永南二级公路南永加油站斜对面
负责人:***。
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石家巷九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43120092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姚南高速公路第六施工总承包部、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25日,原告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姚南高速公路第六施工总承包部、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已还清所差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姚南高速公路第六施工总承包部、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南华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