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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一初字第5019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石家巷*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