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一初字第5019号
原告宁德生,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大理市。
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罗刚,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德生诉被告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