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5070号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剩余货款支付完毕,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00元,由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