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83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