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5443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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