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8民初1572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吴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某与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对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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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