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某有限公司等与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8民初1572号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吴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某与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对被告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