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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4656号 原告:赵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负责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曹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