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4656号
原告:赵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负责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曹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