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779号 申请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嘉园国际19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JF64Y9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2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25年12月5日缴纳保全申请费,并委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20万元内予以保全,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四方平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