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6执2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0106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