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陆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2民初732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段村卫生路一巷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昇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