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钱某;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2民初39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殷棚乡土楼村钱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