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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13832号 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