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陈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216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4091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先行受理的(2025)川1002民初2120号案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这两个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因(2025)川1002民初2120号案的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川1002民初21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