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民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生于19xx年x月,住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H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Z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生于19xx年x月,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Z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陕西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某某、原审被告Z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第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