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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陕西H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申某某、Z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民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生于19xx年x月,住宝鸡市渭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H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Z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生于19xx年x月,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Z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陕西H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某某、原审被告Z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第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3)陕07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