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邦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6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邦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金牌港开发区东港纬二路绿色建筑展示中心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邦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多层转包、分包,各方之间的多层转包、分包关系,一审并未查明多层转包、分包的具体情况,及应追加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成公司为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和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77.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