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2民初5622号
原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429680467Y,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官钰,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JTQ4J2A,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雨樟镇商业街4栋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系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栋,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住北京市丰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由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即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若产生纠纷则,由兴义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被告贵州平安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厚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