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402执1047号
申请人:宁夏钛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苑路南侧滨河世纪园3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品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荣华泰豪商贸大厦第七层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品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鸣柳岛B区4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钛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品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宁夏品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宁0402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135466.53元,执行费1271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402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