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21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智联友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智联友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智联友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智联友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为1899元,由原告南京智联友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