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21财保99号
申请人: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
负责人:房金凤,职务: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在鸡东县恒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4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鸡东分公司在鸡东县恒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扣留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档案,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集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