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东段南侧(万平社区居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5430681。
法定代表人:齐乃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3197995D。
法定代表人:*小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佳怡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6)日仲字第532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945512.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855.00元。
2018年6月19日,本院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股权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0月9日,本院从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均有查封抵押。2018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