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0703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地址:绵阳市涪城区文庙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新希望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睿(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睿(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绵涪环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6月1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开挖厂房基坑3处,开挖土方量约150立方米,安装打桩机1台,打桩40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对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20000万元1%的罚款,即贰佰万(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2018年1月12日绵阳市涪城区环境保护局(简称涪城环保局)对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简称中建科技)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1月12日涪城环保局对案涉项目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在场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对项目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同年1月19日,涪城环保局又对中建科技副总经理***进行询问,其也陈述项目进行“三通一平”,尚未开工建设,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项目投资约7000万元,正在办理环评手续;同年2月7日对中建装配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经理***进行了询问。被执行人中建科技在2017年11月29日填报《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中填报项目总投资为2亿元。2017年10月25日,中建科技与中建装配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施工红线范围内地质勘察、工程试验桩施工,包干金额为20万元。2018年4月19日,涪城环保局对现场监察巡查。涪城环保局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建科技处项目投资2亿元1%的罚款。并于2018年6月7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张贴于中建科技门口。2019年1月9日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字[2019]第1号)向中建科技留置送达。
据被执行人反映其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涪城环保局认定案涉项目投资额2亿元,案卷中除《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金额证实外,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涪城环保局作出***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现有证据认定案涉项目投资额2亿元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罚字[2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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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何俐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