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2324号
原告: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成都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