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3192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被告:***,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龙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何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5元,减半收取计8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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