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4民初657号
原告:某某组织,经营场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9号电子城西厅2楼2-61号。
经营者:黄某某,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某,女,回族,2002年5月1日出生,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四川荣顺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组织与被告四川荣顺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组织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组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组织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297元,由原告某某组织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