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赛隆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某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份公司。 授权代表:**•*****,该公司管理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塞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塞隆公司上诉称:塞隆公司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TCT亚洲峰会,目的在于学习交流,而非销售产品。塞隆公司在该展览会上也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原审法院在未听证的情况下,认定塞隆公司参加TCT亚洲峰会的行为构成**销售,进而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程序不当,且严重违反“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答辩称:赛隆公司参加的TCT亚洲峰会属于展销会。赛隆公司参加展销会展出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发放含有被诉侵权产品资料的宣传册的行为,构成**销售行为。上海市为赛隆公司**销售行为实施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赛隆公司主页上有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介绍推广,表明该公司参加展销会前即已研发被诉侵权产品并经认证进入欧洲市场销售。赛隆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参加展销会只是为了交流学习,不具有销售产品的目的以及其参展时不具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塞隆公司参与“2018年亚洲3D打印、增材制造展览会TCT亚洲峰会”即“2018TCT亚洲展览会”的宣传册、该展览会官方网站有关信息、塞隆公司官方网站有关新闻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公司在上海市实施了可争辩的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海市系管辖连接点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听证并非管辖异议案件审理的法定程序,塞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在管辖异议阶段无需作出认定,本院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用于生成三维产品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ZL200880015940.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销售;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份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驳回被告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销售的问题,并非管辖异议阶段需认定的事实。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